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TPDV-114-補-477-202502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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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蕭如珊 蕭如婷 王台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張子潔律師 被 告 余福珍 余黃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 0巷00號3樓(應係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,原告誤載為「復 興南路三小段794建號」)建物(權利範圍全部),及所坐落之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/8,原告誤載為「 復興南路」三小段794地號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蕭望傑之全體 繼承人即原告蕭如珊、蕭如婷、王台貴所有,按土地各1/12、建 物各1/3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。是本件訴訟價額應以上開不 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參酌與上開不動產鄰近條件相近房 屋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(下同)33萬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附卷可參,爰核定為39,972,900元(計算 式:330,000元×121.13=39,972,9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,3 2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應具狀更正 原告聲明欄所載之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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