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DV-114-補-480-20250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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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薩姆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 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249,692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,910元【計算式:自民國114年1 月31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7,542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合計為1,252,6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6,24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