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保險契約存在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TPDV-114-補-485-202502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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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羅昭麟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:「確認兩造間關於保單號碼000000 0000號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。」,核其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權利有所主張,係屬財產權訴訟,惟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 從核定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 同)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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