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PDV-114-補-487-202502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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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洪儷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2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灣金 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53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(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)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、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16及台灣高等法院(福建高 等法院金門分院)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