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PDV-114-補-490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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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鷹鷹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棠 被 告 德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75,72 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652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,尚應補繳15,1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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