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DV-114-補-491-20250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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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陳奕伃即奕力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聲請對被告精博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04,462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,95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,4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