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PDV-114-補-492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澄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莉即明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,73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7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