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PDV-114-補-494-202503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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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洪紫芸 (未載)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斌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99,9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另請原告陳明於本件起訴前,有無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 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;如有,請提供前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供參;如否,本院將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移付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 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