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買賣契約等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TPDV-114-補-496-202502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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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徐正文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照元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2 20,000元【計算式:4,884,558元+6,335,442元】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,2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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