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DV-114-補-5-20250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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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甘維德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君等2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未據原告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(下同)8,536,000元【計算式:4,000,000元+4,536,0 00元(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按日給付12,000 元)=8,536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,54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