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PDV-114-補-504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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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勝旺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石玉瑟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勝旺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詩婷 被 告 吳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5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14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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