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PDV-114-補-516-202502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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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3,1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8,8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