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TPDV-114-補-519-202503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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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陳彥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對被告高琦蕙(即被繼承人 高海松之繼承人)、高琦智(即被繼承人高海松之繼承人)、高 偉誠(即被繼承人高海松之繼承人)、高偉鈞(即被繼承人高海 松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2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,1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0,62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