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PDV-114-補-52-202501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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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(兼送達代收人) 被 告 富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賈桂林 被 告 賈衍明 賈樹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重訴字第698號裁定移送前來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11萬3212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萬86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