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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PDV-114-補-520-20250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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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綠芬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施汝憬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52萬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,974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5,4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