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TPDV-114-補-521-202502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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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謙澄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聲請對被告楊仁康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1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,92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7,4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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