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TPDV-114-補-524-202503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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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張彤羚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怡萱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92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1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