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PDV-114-補-526-20250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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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鄭晉宇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被 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99萬24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萬2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