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TPDV-114-補-527-202503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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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參仟貳佰元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,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,依上開法條規定,爰將原告姓名隱匿後以代號表示(真實姓名詳卷)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,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