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TPDV-114-補-530-202503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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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沈依蓉 被 告 謝佾瓴 (年籍住址待原告補正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13,2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