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PDV-114-補-531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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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王柏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店市映水堂社區管理 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79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 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芮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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