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TPDV-114-補-538-202503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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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隆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球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久仲泰營造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,522,9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,901元,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7,4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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