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PDV-114-補-54-202501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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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葉承澤 被 告 周立基 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80萬元,應繳裁判 費13萬3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 萬2,9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萬 2,940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