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PDV-114-補-547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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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李貴珍 訴訟代理人 賴秉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酆邰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 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3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算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,000元,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87,5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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