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溢收程款等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TPDV-114-補-552-202503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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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三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忻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安迪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溢收工程款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819,4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86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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