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TPDV-114-補-553-202503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戴璋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聲請對被告李玲發支付命令,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8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