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修繕費用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TPDV-114-補-556-202503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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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,聲請對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1 4,7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97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,4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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