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TPDV-114-補-562-202503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彥豪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詩梅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梁均合律師 被 告 江佳穎 訴訟代理人 柯漢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3,6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,3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