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PDV-114-補-568-202503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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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秦麗華 秦麗珠 秦麗美 秦麗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被 告 泰聯發 秦聯財 福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萬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