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PDV-114-補-570-202503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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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華學珍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劉大慶律師 被 告 華學俊 華學淵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先位聲明:⒈被告華學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40,000分之1,086 )及其上同區段144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3樓之房屋(權利範圍2分之1)移轉登記予原告;⒉被告華學淵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40,000分之543)及其上同區段144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3樓之房屋(權利範圍4分之1)返還予原告。㈡備位聲明:⒈被告華學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332,2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⒉被告華學淵應給付原告2,425,8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原告先、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,屬應為選擇之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。就原告先位聲明部分,應以原告起訴時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4分之3之交易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。而卷附樂屋網實價登錄資料顯示,查詢條件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」房屋最近之成交平均單價為每坪65.28萬元。本件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3樓房屋面積為94.52平方公尺(包括陽台面積19.11平方公尺),換算為28.6坪,則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4分之3之交易價額為1,400萬2,560元(65萬2,800元×28.6坪×3/4=1,400萬2,560元),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,400萬2,560元。就原告備位聲明部分,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75萬8,090元(333萬2,275元+242萬5,815元=575萬8,090元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為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之1,400萬2,5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,7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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