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TPDV-114-補-572-202503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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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吳嘉信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61萬6,7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,4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