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TPDV-114-補-573-202503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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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陳登和 訴訟代理人 楊恭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賢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2,59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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