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PDV-114-補-578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林素娥 訴訟代理人 陳唯宗律師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77,65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66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