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名登記物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PDV-114-補-58-20250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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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黎麗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 貳佰玖拾陸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( 下稱系爭房地)所有權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,經核係屬因財產權涉訟,依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3分之1核定之。又系爭房地為13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築之6樓,主要用途為商業用,面積為145.24平方公尺(即層次面積94.79㎡+附屬建物面積12.28㎡+共用部分面積約38.17㎡,約43.9351坪),有原告提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在卷可稽,參以本院依職權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房價查詢資料,與系爭房地鄰近且交易條件相仿之周遭房地,於民國113年4月間之成交價格約為每坪110萬4,000元,本院審酌該交易價格已包含坐落基地之價值,交易時點與本案起訴時點亦為相近,認以每坪110萬4,000元之價格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應為適當。以此估算,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,850萬4,350元【計算式:43.9351坪×1,104,000元/坪≒48,504,350元,元以下4捨5入,下同】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16萬8,117元【計算式:48,504,350元×1/3≒16,168,117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,296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附表: 土地標示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 方 公 尺 0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三 000-0 建 000 1013/100000 0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三 000-0 建 000 1013/100000 建物標示: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2905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○00000地號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6樓 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 六層:94.79 陽台: 12.28 全部 備考 共用部分: 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2984建號、3,855.89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