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頻道租賃費用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PDV-114-補-582-202503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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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原告因給付頻道租賃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1萬202元, 應繳裁判費9萬3,26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9萬2,76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9萬2,768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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