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TPDV-114-補-588-202503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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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華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英 訴訟代理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282,6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293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