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PDV-114-補-59-20250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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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李慧敏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 促字第1289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而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 新台幣13,057,534元(請求1300萬元+利息57,534元),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6,92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(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,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 裁判費扣抵之,未列入抗告費1,000元),尚應補繳新台幣126,42 8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倘於期限內未 完全補正前揭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