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TPDV-114-補-6-202501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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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瑜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幔科技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5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,1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於起訴時未 檢附起訴狀繕本,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,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,向本院提出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,供本院為 送達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