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TPDV-114-補-602-202503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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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潘日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秉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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