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PDV-114-補-605-202503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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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