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PDV-114-補-608-202503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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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25萬3,0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,074元,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萬2,574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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