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地上權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TPDV-114-補-623-202503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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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許金龍 許耿地 許明多 許家河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義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淵 淵) 法定代理人 高樹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76萬4,105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,2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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