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TPDV-114-補-630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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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謝綺霞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學林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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