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PDV-114-補-634-202503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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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浙江省銀行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759,629元,依000年0 月0日生效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,492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