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TPDV-114-補-636-202503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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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陳岳猷 被 告 林魏良子 訴訟代理人 林新鑫 林冠妤 林新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 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玖 仟貳佰玖拾壹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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 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依民法第767條等規定,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、返還土地等語,為訴之聲明: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,如圖示黃色部分,面積16平方公尺(以實測為準)之地上物拆除,將土地返還原告(見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46號卷第5-9頁之民事起訴狀、複丈成果圖)。查系爭土地之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20萬1683元,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(見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6號卷第21-25頁),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6平方公尺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萬6928元(計算式:20萬1683元×16平方公尺=322萬6928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291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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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