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PDV-114-補-644-202503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勇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689,1 5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,7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