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印鑑章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PDV-114-補-649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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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匯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李名正 被 告 李素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,倘若獲勝訴判決,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無從計算,應認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,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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