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PDV-114-補-654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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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淳浩(監察人) 參 加 人 蔡稔悌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張健治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。但經移送或發回、發交於民事庭後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;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90條及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被告張健治背 信案件,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事件受理,嗣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張健治無罪,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,將前開附帶之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,應繳納訴訟費用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億5826萬72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萬67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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