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TPDV-114-補-660-202503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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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被 告 梁蕙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61萬元(計算式:31萬元+30萬元=61萬元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6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