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PDV-114-補-665-202503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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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新全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42,60 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03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,5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